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51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債 務 人 吳智皓
陳賢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0,728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吳智皓邀同債務人陳賢美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
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結欠本金計新臺幣60,728元整,另加
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智皓未依約履行繳款,迭經催
討未果,債務人陳賢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51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728元 吳智皓、陳賢美 自民國112年12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728元 吳智皓、陳賢美 自民國113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