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瑪金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書豪
上列聲請人與RABUSA KHIM BRAGAIS即布來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3,000元(即會見債
務人所耗工資及油資)之依據及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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