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0至00樓及00號0、0樓、0樓之0、0樓、0樓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周郁玲
債 務 人 劉麗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7,065元,及其中新臺幣34,5
55元部分,自民國98年11月2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