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111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里港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藍伯宇
代 理 人 蘇淑貞
債 務 人 陳海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16,682元,及自民國112年
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9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5,344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
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3.50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3.8208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