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056號
PTDV,113,司促,4056,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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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5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榮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727,630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榮義於民國111年10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06日起至民國118年10月0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3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
8日止累計335,621元正未給付,其中327,136元為本金;7,6
9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黃榮義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7年10月27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
8日止累計289,510元正未給付,其中284,217元為本金;4,5
00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㈢債務人黃榮義於民國110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4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2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6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
月18日止累計929,777元正未給付,其中914,499元為本金;
14,485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
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
所示之利息。
㈣債務人黃榮義於民國107年03月06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7年03月06日起至民國114年03月06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4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1
8日止累計103,976元正未給付,其中101,601元為本金;1,5
82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
之利息。
㈤債務人黃榮義於民國106年04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230,000
元,約定自民國106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3年04月14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53採機動利率計算,依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
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
月18日止累計68,746元正未給付,其中66,729元為本金;72
4元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5)所示
之利息。
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5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27136元 黃榮義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32 002 新臺幣284217元 黃榮義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 003 新臺幣914499元 黃榮義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6 004 新臺幣101601元 黃榮義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49 005 新臺幣66729元 黃榮義 自民國113年4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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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