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樂育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十字星遊樂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十字星遊樂事業有限公司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
陳報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請提出得請求新臺幣(下同)63,270元計算利息之債權釋明文
件,或更正請求金額為63,036元。(經查,聲請狀所附收費
一覽表欠費金額為63,036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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