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4012號
PTDV,113,司促,4012,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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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40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上列聲請人與陳李順、陳上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陳李順、陳上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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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