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864號聲 請 人即 債權 人 傅貴泰 上列聲請人與黃振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票據號碼SCA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二、請具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或「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並應釋明為何得自該日請求利 息)」。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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