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864號
PTDV,113,司促,3864,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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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8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傅貴泰
上列聲請人與黃振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據號碼SCAA0000000號支票之退票理由單。
二、請具狀陳明本件利息起算日究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
或「自民國111年8月10日起(並應釋明為何得自該日請求利
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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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