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5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科大富翁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原志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高逢泰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
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蓋章(
包含屏科大富翁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高逢泰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
對相對人之最新戶籍地址為債權催告通知(通知內容應為民
國111年7月至112年12月份管理費),並提出該通知函及收件
回執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本件收取管理費之依據(如住戶規約或契約書等),
及請求金額新台幣105,840元之計算式。
四、請提出管理費繳費帳冊或債務人欠費紀錄。
五、請提出門牌號碼:屏東縣○○鄉○○路0○0號4樓、3之7號4樓建物
之第一類登記謄本(資料請勿遮隱)。
六、請提出主管機關備查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及主委名單之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