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85號
PTDV,113,司促,3485,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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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賴嬿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5,92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
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無涉
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聲請人依前開
函文規定,於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
利用聲 請人網路銀行平台,線上申辦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
貸、因此,就系爭借款部分,係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
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
聲請人於110年11月12日核貸信用貸款10萬元整,於當日撥
款予債務人,雙方約定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依聲請人個
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月調)加8.19%機動調整計算。
上開借款自聲請人實際撥款日起,應按月繳付本息,雙方約
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信用借款約定書第十二條第
一款)。並約定倘立約人於本借款屆期未能償還本息或經貴
行主張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時,按以下計算方式收取遲延利息
:⒈每次違約狀態九個月內︰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
餘額)×原借款利率×逾期天數÷365×1.2。⒉每次違約狀態第十
個月後︰未償還本金餘額(到期或轉催本金餘額)×原借款利率
×逾期天數÷365。(信用貸款約定書第八條第三項)。前開借
款債務人僅繳款至113年01月12日止,經聲請人催討,債務
人仍置之不理,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
載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未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8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5925元 賴嬿竹 自民國113年1月12日起 至民國113年2月12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9.77 自民國113年2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724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7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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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