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61號
PTDV,113,司促,3461,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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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6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蕭菁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5,49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03年9月1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
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
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
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
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
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
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
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3月17日止,帳款尚餘115,495元及其中
本金109,383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
費用未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346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517元 蕭菁菁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75 002 新臺幣27866元 自民國113年3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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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