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08號
PTDV,113,司促,3308,2024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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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0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陳敬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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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