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54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楊耀德
債 務 人 林妤容即林鈺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26,995元,及自民國112年11
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