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4號
債 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債 務 人 石光輝
吳雅珍
石美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24,096元,及自民國113
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計算之利息
,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