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041號
PTDV,113,司促,3041,202405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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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屏東縣玉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馮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莊詠恩
唐家
莊丁輝
呂清香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莊詠恩唐家微、莊丁輝
呂清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主張相對人應返還借 款新台幣1,029,880元及其自民國113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4.5%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15%計算之 違約金。惟依聲請狀所附借據及放款應收利息試算表所載, 上開借據違約金利率欄位為空白,又相對人前已繳納之款項 ,有部分係抵充違約金,則相對人未清償金額,即非以上開 試算表為據。嗣本院於113年4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 補正:得向相對人請求自同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如未約定違約金, 請將相對人已清償金額重新抵充後,提出放款應收利息試算 表。聲請人已於同年5月6日收受上開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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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