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669號
PTDV,113,司促,2669,2024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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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669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張哲凡


俞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40,850元,及自民國112
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滯納金新臺幣3,600元、違約金新臺幣4,085元,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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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