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2406號
PTDV,113,司促,2406,20240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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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40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莊清泉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清美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順利莊信敏、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順興莊信敏、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惠燕莊信敏、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黃樹蘭莊信敏之繼承人


莊群宏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晴即莊群暄即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惠淑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紫琦即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建偉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健鵬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莊清泉莊清美莊順利莊順興莊惠燕莊群宏
莊晴暄、莊惠淑、莊紫琦、莊建偉莊健鵬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莊陳枝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莊順利莊順興、莊
惠燕、莊黃素蘭於繼承被繼承人莊信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0,305元,及自民國92年6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期前違約金新臺幣33,460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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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