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406號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陳易樟 債 務 人 莊清泉即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清美即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順利即莊信敏、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順興即莊信敏、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惠燕即莊信敏、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黃樹蘭即莊信敏之繼承人 莊群宏即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晴暄即莊群暄即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惠淑即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紫琦即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建偉即莊陳枝金之繼承人 莊健鵬即莊陳枝金之繼承人一、債務人莊清泉、莊清美、莊順利、莊順興、莊惠燕、莊群宏 、莊晴暄、莊惠淑、莊紫琦、莊建偉、莊健鵬應於繼承被繼 承人莊陳枝金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莊順利、莊順興、莊 惠燕、莊黃素蘭於繼承被繼承人莊信敏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 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50,305元,及自民國92年6月2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計算之利息,另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暨期前違約金新臺幣33,460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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