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25號
PTDV,112,重訴,25,2024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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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岱如陳威良間請求履行買賣契
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
,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6萬5,000元(計算式:000000
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5,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薛全晉
法 官 高世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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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