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12號
PTDV,112,重訴,112,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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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原 告 張慧美
訴訟代理人 錢政銘律師
被 告 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華盈
訴訟代理人 尤中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9,747,350元及其法定利息,嗣於113年5月2日
具狀擴張請求之借款本金為29,747,350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29,747,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800元,扣除原告前已
繳納185,800元,尚應補繳8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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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商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