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639號
PTDV,112,訴,639,2024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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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莉汶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
3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2,268,359元(2,266,343+2,016₌2,268,359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5,20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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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