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9號
原 告 張秋成
訴訟代理人 謝宛均律師
被 告 吳惠美
張健彰
張采媞(即張家瑜)
張榮正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秋全
被 告 張英國
張陳秀雲
張榮進
張慧卿
張慧鳳
張智虔
張永定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朱匯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法定空地分割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