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裁全聲字,112年度,20號
PTDV,112,司裁全聲,20,2024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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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裁全聲字第20號
聲請人即債 郭再福
權人
上列債權人因與債務人賴榮華間撤銷假扣押裁定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撤銷假扣押裁定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無當事人能力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人之權利能力 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復有明定。是債務人已死 亡者,其權利能力歸於消滅,即無當事人能力。倘債權人對 之聲請強制執行,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二、債權人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時,債務 人已於94年6月30日死亡,此有其戶役政資訊網站API系統查 詢資料在卷可稽。是債權人對已無當事人能力者聲請聲請撤 銷假扣押裁定,其情形無從補正,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駁 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蘇坤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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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