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鄭○麟 住○○市○○區○○路○段000號22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董○香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董○香(女,民國前○○○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住所:屏東縣○○市○○巷○號)於中華民國○○○年○月○○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董○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失蹤人為聲請人之外祖母,於民國00年0月00日 出境大陸至今完全失去聯絡,於112年3月14日收受屏東縣里 港地政事務所來函通知辦理繼承過戶,因無法取得死亡證明 ,故無法辦理過戶。經汐止戶政事務所建議,已先至警察局 汐止分局辦理查詢人口協尋,惟失蹤人出生於民國前,警察 局之系統無法選取,無法受理報案。失蹤人迄今生死不明已 逾35年,爰依民法第8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55條規 定,聲請裁定死亡宣告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前開各情,業據提出屏東縣里○地○○○○000○0○0 0○○里地○○○00000000000號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登記第二類謄本、屏東縣○○鄉○○段000○號建物登記第二類謄 本、戶籍謄本3份等件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失蹤人董○香 之戶籍資料,有屏東○○○○○○○○○113年2月5日屏市戶字地0000 000000號函暨所附戶籍資料為憑,堪認聲請人主張為真。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設有明文。本 件失蹤人董○香自00年0月00日出境大陸後失蹤,生死不明, 又董○香失蹤當時已年滿80歲,失蹤迄今已逾3年,且經本院 公示催告在案,其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 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上開規定,得於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董○香既於78年3月13日失蹤,計 至81年3月13日止已滿3年,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 之時,故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董○香為死亡宣告,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政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