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22號
原 告 徐朝川
徐緯纓
張明存
張玉蘭
魏凡凱
林王阿欵
劉唐豪
劉唐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恒正律師
被 告 莫梅玉
莫碧娟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吳孟蓉律師
陳彥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於民國113年5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後,經被告陳報已與原告談妥和解方案,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命再開辯論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凃春生
法 官 俞亦軒
法 官 劉千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