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2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蔡文健律師
被 告 林玉櫻
葉英峰
葉振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本件於民國113年4月19日原已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3年5 月21日宣示判決。因原告於113年5月15日具狀本院陳稱,被 告輔獲原告同意而可承租本案系爭土地,刻正待被告履約繳 納相關費用中,為節省訴訟資源,爰聲請本院再開辯論等語 ,經核非無理由,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裁定如主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士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恩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