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1年度,65號
PTDV,111,司執消債清,65,20240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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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龔正文  住屏東縣○○鎮○○路000號    
代 理 人 林宗儀律師  
管 理 人 林昱宏律師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依珊  
           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家復  住○○市○○路0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及地下1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依靜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7號16、40及
           41樓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育麒  
           住○○市○○區○○○路000號4樓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元良  
           住同上樓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祐銘  
           住○○市○○區○○路0段000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1樓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同上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13樓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唐曉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馮雅萍  
           住○○市○○區○○○路000號前棟2樓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3段115及117
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代 理 人 喬湘秦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3樓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博毅  
           住○○市○○區○○路0段00號21樓 
債 權 人 黃仁助  住○○市○鎮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財團財產之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 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 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18條第1款、第121條第1項設有明文。二、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消債清字第34號裁 定自民國111年11月14日中午12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查如附 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經本院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 規定記載於書面,於113年5月7日以屏院昭民執成111司執消 債清字第65號函通知債權人表示意見,債權人對於處分方法 均未為不同意之表示。本院斟酌本件之特性,因認不召集債 權人會議,以裁定代替其決議為適當,爰為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附表:
清算財團財產 種類 標的暨處分方法 保 險 債務人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被保險人身分得請求理賠之保險給付新台幣(下同)7,250元:請國泰壽險公司解交到院。 存款 債務人於中小企業銀行、元大銀行、第一銀行、星展銀行之存款共270元,因金額甚少,爰不予處分。 所得遺產 一、被繼承人:龔有財、龔順珍,債務人應繼分:1/35 二、遺產內容及其價值(土地以112年公告現值計算,建物以本院112年度家補字466號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㈠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前:鼻子頭段29-5地號):1,378,244元(984.46平方公尺×1,400 元=1,378,244元)  ㈡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重測後:鼻子頭段29-6地號):133,196元(190.28平方公尺×700元=133,196元)  ㈢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8,111,500元(3,244.6平方公尺×2,500元=8,111,500元)  ㈣坐落屏東縣○○鎮○○段000地號土地:4,389,231元(2,090.11平方公尺×2,100元=4,389,231元)  ㈤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10,140元  ㈥恆春郵局存款931,744元 三、處分方法:上開遺產為多人公同共有,遺產若以原物分割,尚須進行拍賣程序,須支出另一管理人之報酬,且未必能拍定,為簡化繁瑣處分程序,爰於本院112年度家調字第553號調解程序,同意由第三人龔陳秀雲分得上開遺產,並由第三人龔陳秀雲以427,259元補償〔(0000000+133196+0000000+0000000+10140+931744)÷35=427259〕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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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