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18號
原 告 陳文和
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律師
莊曜隸律師
被 告 祭祀公業陳光喜
法定代理人 陳永盛
訴訟代理人 胡平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決議及規約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被告祭祀公業陳光喜法定代理人陳景重已於民國11 1年12月29日死亡,因尚未能選任新管理人,而裁定停止訴 訟程序,茲因被告祭祀公業陳光喜已選任陳永盛為管理人, 並已報請屏東縣恆春鎮公所備查在案,故爰依職權撤銷該裁 定,續行本件訴訟,並定000年0月0日下午2時30分於本院民 事第3法庭言詞辯論。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