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447號
PTDM,113,附民,447,2024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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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沈劉阿味
被 告 張宜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佳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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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