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45號
原 告 張瑞苓 年籍詳卷
被 告 周文欣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23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
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鈴淑
法 官 沈婷勻
法 官 陳政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