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0號
原 告 何美臨
被 告 黃乾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號、
113年度金簡字第1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