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275號
PTDM,113,金訴,275,2024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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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庭竹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32
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周庭竹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 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 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 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以齊
法 官 吳品杰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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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