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47號
PTDM,113,聲,447,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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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7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潘世民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
院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所為107年度聲字第926號裁定等,聲明
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明異議狀」。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固定有明文。惟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 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 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倘對「法院」所為之判決或裁定(含定 應執行刑之裁定)不服者,則應循上訴或抗告程序尋求救濟 ;如該法院之判決或裁定,已經確定,則應另行依再審或非 常上訴程序,加以救濟,非得以聲明異議方式為之(最高法 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3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受刑人聲 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 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 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最高法院102年 度台抗字第404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潘世民(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 第9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以下所載主刑種類皆同)2年 4月確定,及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00號等判決判處應執行1 0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1338號 判決上訴駁回,再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960號上訴 駁回確定,聲明異議人因上開案件入監接續執行中,有上開 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在卷可按。聲明異議 人於本件逕以本院107年度聲字第926號裁定等為對象,主張 本院應重新定應執行刑而聲明異議,惟揆諸前揭說明,聲明 異議人非以檢察官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為由聲明異議, 顯與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聲明異議之要件不符,自屬無據,



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孝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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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