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附民字,113年度,51號
PTDM,113,簡附民,51,2024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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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1號
原 告 馬薇柔


被 告 林俊賢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190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 審言詞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 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已於民國113年4月30日以113年 度金簡字第190號判決在案,原告則於同年5月20日始具狀提 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前開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及其上本院收狀戳章在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並不合法,應予駁回。惟原告仍可另行提起民 事訴訟,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宛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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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