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13年度,346號
PTDM,113,易,346,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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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順成(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9899號、112年度偵字第1438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
決處刑(112年度簡字第1512號),改依通常程序處理,判決如
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10月2 5日聲請本院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11月10日繫屬本院,惟 被告於本案繫屬本院後之113年2月7日死亡等情,有上開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屏東地方檢察署112年11月9日屏檢錦麗 112偵14383字第1129046588號函上本院收文日期章戳印、本 院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查,揆諸上述,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士逸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明聖
【附件】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9899號
112年度偵字第14383號




  被   告 潘順成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潘順成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9月、8月、7月、8月、4月(2次) 、8月、4月、6月確定,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下稱屏東 地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4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6月 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屏東地院以106年度簡字第2300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嗣於民 國111年1月24日假釋出監交付保護管束,甫於111年8月24日 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二、詎潘順成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犯 意,㈠於112年5月29日9時34分許,趁無人注意之際,單獨徒 手竊取陳星翰所管理位在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之漁場 內置放之打氣機及藍芽喇叭各1台(共約值新臺幣【下同】6 500元),得手後旋即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離去。嗣經警接獲報案後調閱案發地點及周遭監視器畫面而 循線查獲。㈡又於同年9月14日17時39分前某時,趁無人注意 之際,單獨開啟李奇斌停放在屏東縣○○鄉○○路0段00巷○○○路 ○○地○○○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門,徒手竊取車內所 置放之水閥控制器1盒、衛生紙1包、定時器1台、WIFI分享 器1台、皮帶1條、電霸1組、公牙機1支及三用電錶1台(共 約值7760元),得手後騎乘前開機車離去時為警當場查獲, 並扣得潘順成所竊得上開物品(均已發還李奇斌)。三、案經李奇斌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屏東分局報告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潘順成固不否認於犯罪事實欄二、㈡所示時、地行 竊之事實,惟辯稱:112年5月29日那次我沒有拿打氣機,藍 芽喇叭我看很舊都是灰塵,我不會用我就把它丟在外面,我 也沒有帶走,我想說是廢棄物才丟掉云云。惟查,上揭犯罪 事實,業經被害人陳星翰及告訴人李奇斌指述綦詳,且有偵 查報告1份、蒐證照片7張、監視器影像擷取畫面5張(以上 見屏警分偵字第11233004700號案卷)及調查報告、屏東縣 政府警察局里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 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蒐證照片6張(以上 見里警偵字第11232238200號案卷)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 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被告上開所



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另被告前曾受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 可查,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第775號解釋意 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又犯罪所得,除已合法發還告訴人 李奇斌之部分外,併請依同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檢 察 官 楊士逸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袁慶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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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