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3年度,37號
PTDM,113,原附民,37,2024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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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37號
原 告 黃慧淑
被 告 陳雷峰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原金簡字第3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
、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洪
法 官 詹莉
法 官 潘郁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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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