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196號
原 告 鄭梅貞
被 告 蔡杰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457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 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所涉案情確係複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盧姝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