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原附民字,112年度,90號
PTDM,112,原附民,90,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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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附民字第90號
原 告 鄒明德
被 告 江蕙君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原金簡字第48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程士傑
法 官 黃虹蓁
法 官 謝慧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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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