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忠賢
選任辯護人 鄧藤墩律師
劉睿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7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 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被告柯忠賢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 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張雅喻 法 官 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送文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