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2年度,114號
PTDM,112,交訴,114,2024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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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訴字第114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宏儒



符豈嘉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
第22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陳宏儒符豈嘉被訴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強制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宏儒符豈嘉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 常程序起訴,而經被告陳宏儒符豈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 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陳宏儒本案被訴 傷害部分、符豈嘉本案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均由本院另為不 受理判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錢毓華
          法 官 張雅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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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