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張○○ 住宜蘭縣○○市○○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林○○
被 告 游○○
訴訟代理人 林詠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訴外人鄭○○於民國95年6月1日結婚,育有 2名未成年子女。原告於000年00月間,查看鄭○○手機,發現 鄭○○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超級強哥Ben Ben Ben」即被告 互傳如附表所示之曖昧訊息,並傳送親暱照片,顯已逾越一 般社會觀念下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且被告向鄭○○稱:「會疼 惜你的小孩」,顯見被告知悉鄭○○為有配偶之人,且被告是 鄭○○之主管,應粗略知道員工之婚姻狀況,仍於原告與鄭○○ 婚姻存續期間,與鄭○○有前述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顯然逾 越一般異性社交之範圍,造成原告與鄭○○夫妻間共同生活圓 滿安全之破壞,致原告與鄭○○於107年3月19日離婚,原告因 而受有精神上痛苦。為此,爰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 起本訴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與鄭○○曾為同事關係,兩造於107年間確實曾 短暫交往,當時鄭○○曾傳身分證背面照片給伊,表示為單身 無配偶,原告雖主張伊知悉鄭○○育有子女,然育有子女並不 代表已婚,伊與鄭○○交往時並不知道鄭○○為有配偶之人;又 配偶權非憲法上權利,亦非法律上權利,原告自不得依民法 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賠償;另本件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因原告於起訴時自承於106年11月已知L INE通訊軟體暱稱「○○」侵害其配偶權之事實,雖稱直至112 年11月24日凌晨0時40分許,於家中瀏覽伊臉書通訊軟體暱 稱「甲○○」大頭貼頁面時,始驚覺伊係與鄭絜心有不正常男 女關係之人而知悉損害賠償義務人等語,惟原告早於000年0 月間,即知悉伊之車牌、任職公司及參加扶輪社,並向鄭○○ 揚言要讓伊身敗名裂等語,應已知悉與鄭○○交往之人為伊,
原告臨訟始稱於107年不知前情,實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如認伊侵害配偶權屬實,關於鄭○○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因 原告自承於106年間已知悉鄭○○侵害配偶權之事,惟未向鄭○ ○請求損害賠償,顯已罹於時效,伊亦得援用該時效利益主 張免責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又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 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 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前段、 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如係由 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 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 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2、10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其與鄭○○於107年3月19日離婚,而於兩造婚姻關係 存續期間,被告與鄭○○有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分際之親暱 行為,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等情, 被告雖不否認與鄭○○於107年間曾短暫交往,惟以鄭○○曾傳 身分證背面照片向其表示單身無配偶,不知悉鄭○○為有配偶 之人等語置辯,觀原告所提出並主張為被告與鄭○○之LINE通 訊軟體對話紀錄(本院卷第21-60頁、第223-225頁),均無 對話日期,已難確認為原告與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對話 內容;又原告主張被告明知鄭○○為有配偶之人,仍與鄭○○有 逾越一般朋友間之男女親密交往關係,為被告所否認,依上 開說明,應由原告就被告主觀上有侵害原告配偶權之故意或 過失,而構成侵權行為乙節,負舉證責任,原告雖主張依前 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被告曾向鄭○○稱:「會疼惜你的 小孩」(本院卷第39頁),顯見被告知悉鄭○○為有配偶之人 ,惟本院審酌現代婚姻觀念業已改變,離婚後與原配偶又居 住同一屋簷下,並非罕見,而有子女者,並不表示其係有配 偶者,可能係未婚生子、可能子女出生後喪偶、亦可能子女 出生後夫妻離婚,是縱認被告知悉鄭○○有小孩,亦不足以推 斷被告知悉鄭○○係有配偶之人,原告雖又主張被告是鄭○○之 主管,應粗略知道員工之婚姻狀況等語,然全未舉證以實其
說,並稱欲聲請傳喚之證人廖○○、張○○均無法證明被告知悉 鄭○○已婚,仍與鄭○○交往(本院卷第157頁),是無證據證 明被告有明知或因過失不知鄭○○之已婚身分,而與鄭○○有不 正當交往關係之情事,堪予認定,於原告未能提出其他證據 以證明被告確早已知悉鄭○○已婚身分,或有何未積極查證鄭 ○○婚姻狀況之過失,則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委無足取。
㈢次按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 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 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 法第197條第1項前段、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 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最高法院72年 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原告既已知悉損害及可 得特定之賠償義務人,時效即非無法進行(最高法院91年度 台上字第664號、91年度台再字第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㈣查原告雖於起訴時主張於000年00月間,因查看鄭○○手機而發 現鄭○○與LINE通訊軟體暱稱「○○」有不正常男女交往關係, 嗣於112年11月24日凌晨0時40分許,於家中瀏覽臉書通訊軟 體暱稱「甲○○」大頭貼頁面時,始驚覺與鄭○○有不正常男女 關係之人為被告而知悉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被告等語,惟觀原 告與鄭○○於107年4月17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原告向 鄭○○稱:「我明天會去○○打人,你最好叫那個帶一下防身的 武器,○○,他的車牌,87分不能再高了。」,並傳送停放於 路邊有清晰車牌號碼之車輛照片1張,並稱:「你巧遇,我 這次只傳重點,給他老婆看一下,讓他知道,免費的,最貴 ,○○身敗名裂,○○不用待了,扶輪社發揚光大。」(本院卷 第109-113頁),可知原告於000年0月間,即知悉與鄭○○以L INE通訊軟體暱稱「○○」互傳如附表所示之曖昧訊息,並傳 送親暱照片者,與鄭○○同樣任職於○○(下稱○○公司),有參 與扶輪社,已婚有配偶,及所駕駛之車輛車牌號碼,並揚言 要去其任職之台產公司打人等節,衡諸常情,若非已知悉該 人之確切身分,焉有可能揚言要去任職公司毆打該人,並讓 其身敗名裂,且原告辯稱係在路邊拍到該輛車照片,自行猜 測車主是鄭○○外遇對象,但不知道車主是誰,只有看到扶輪 社及台灣產物的保單資料,所以才合理推測鄭○○之外遇對象 是被告等語(本院卷第84頁、第156頁),已自承於000年0 月間,可得特定鄭○○之外遇對象為被告,而原告所述從停放 在路邊車輛內○○的保單,得出車主或使用車輛之人任職○○公 司之結論,亦有違一般人之經驗法則,無從採信。綜觀以上
事證,足認原告於000年0月間,除可清楚確知其受有損害外 ,亦知悉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與鄭○○為如附表所示之 曖昧訊息,並傳送親暱照片者之身分為被告,惟遲至112年1 2月29日始對被告起訴請求賠償,有原告民事起訴狀上本院 之收狀戳(本院卷第7頁)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及說明, 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業已因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則被告辯稱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 權已罹於時效,並據以拒絕賠償,亦屬有據。從而,原告主 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非財產上損害6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 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五、原告雖聲請傳喚證人鄭○○、廖○○、張○○,欲證明LINE通訊軟 體中親暱照片之人為被告與鄭○○,惟因此部分證據對於本件 結論不生影響,應認無調查之必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 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判決結果皆不生影響 ,爰不再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
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附表:
編號 時間 對話內容 1 下午9:57 被告:妳早點睡 鄭○○:我要你哄一下我 讓我帶甜甜去睡 被告:我今天好像沒哄妳喔 鄭○○:就是啊 也匆匆的抱一下而已 被告:只有抱了妳好多次 只有親了妳好多次 2 下午4:46 鄭○○:你今天有說愛我嗎 被告:寶貝我很愛你 昨天被你咬的鼻子好痛 3 上午8:40 鄭○○:腦公 我很愛你,你需要我的時候 我都會在…隨時隨地補充你精神來源 4 上午7:42 被告:早安寶貝 我愛你 鄭○○:這樣才對 被告:嗯寶貝昨天好棒 5 上午6:30 鄭○○:你明天沒有抱我哄我你就慘了 被告:愛妳 6 下午7:43 鄭絜心:我愛你 愛的好深好深…我願意把我的未來全交給你 而你的使命就是 照顧我的一生 被告:我知道我會做到 我回到家了 鄭○○:我的○○哥 我今天動的很爽 很想抱抱你 我愛你 被告:動的很爽?我要洗澡睡覺了 看能睡的好點嗎? 7 下午5:10 被告:我覺得是寶貝最可口 鄭○○:你什麼時候要吃寶貝通通都給你 8 下午6:06 被告:現在可以給你電話嗎 鄭○○:可 MissU 被告:我也想你 鄭○○:晚上要乖喔 不可以偷抱別人只可以像我們在一起的好…想我可愛的面容淘氣的逗著你 9 上午12:49 被告:到家了 晚安 我愛你寶貝 鄭○○:腦公 想你 被告:寶貝 我愛你 鄭○○:在哪 你昨天睡哪 被告:在客廳 昨天睡房間 鄭○○:有抱人嗎我感應到你摟著別人 被告:抱棉被 鄭○○:那你何時要抱我 被告:妳別亂想了 鄭○○:人家好想你 被告:我盡快找時間 鄭○○:昨天匆匆離開都沒找機會抱我… 10 上午7:53 鄭○○:謝謝老爺…照顧我也想到我的孩子…她們今年過年會因為你的多一份疼惜而更加快樂 這禮拜再幫他們挑一些衣服跟鞋子 謝謝你的用心 被告:我愛你 也會疼惜你的小孩 11 下午10:04 鄭○○:謝謝我的○○哥貼心 知道我懶得洗頭,讓我享受舒適被服務的尊榮 謝謝我的○○哥總是知道我有慾望,一直滿足我…謝謝我的○○哥愛屋及鳥 我沒想到的,你都幫我預備好好…我會更多調整自己,讓你快樂,也會締造更多確幸來多彩我們的生活 我愛你 我很愛你 我非常愛你 我會永遠愛你 我的未來只有你(啾) 12 下午8:59 鄭○○:我好期待明天跟你約會 榨乾你 13 下午9:06 被告:妳開完笑的吧!?妳的腰痛小心點 鄭○○:真的啦 沒榨乾你,難道要你去給別人榨嗎 被告:不會也不敢 鄭○○:明天恐怕我沒辦法那麼早我姐說要到2點左右 我離開再去洗頭沖澡恐怕也要4點了 被告:沒關係我等妳 14 下午10:50 鄭○○:房子有我的份嗎 看我們的房子…還是你家的房子… 被告:是我的也是妳的 15 下午10:57 鄭○○:我在床上,幫女兒看衣服 被告:妳早點去睡 鄭○○:喔 我就想聽你甜言蜜語一下 被告:我愛妳也很想要妳更想要在你身上放肆 16 下午11:06 被告:愛妳公主寶貝 鄭○○:好棒 我好愛你 17 上午7:49 被告:早安寶貝 我也愛妳 我會把妳帶在心裡 鄭○○:我腰痠了 所以你在我身上… 被告:是在妳的裡面 我差不多要出發了 18 下午12:01 被告:到飯店了,從金山上來只要10分鐘 鄭○○:我在新月 被告:嗯 鄭○○:又來吃甜甜圈 被告:我在想寶貝 19 下午2:58 鄭○○:拍你的照片給我看 我想你 20 下午8:21 鄭○○:想你 被告:我也想妳 鄭○○:好愛你 被告:嗯 我也好愛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