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8號
ILDV,113,補,98,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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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8號
原 告 李圻梅
被 告 新溫泉藝術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住戶規約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新溫泉藝術廣場公寓大廈住戶規約無效
。核其訴訟標的並非對於人格權或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
屬財產權訴訟,而該訴訟標的之價額係屬不能核定,故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是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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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