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96號
ILDV,113,補,96,2024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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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威惠廟
法定代理人 簡德福
訴訟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 告 宜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52,918元(
計算式: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15
,800元/㎡×面積712.21㎡=11,252,9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
,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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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