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92號
原 告 林俊吉
訴訟代理人 林整宏
被 告 鐘錫鴻
鐘漢泉
鐘漢周
鐘漢鏗
鐘漢輝
鐘元鍵
鐘昱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即宜蘭縣○○鄉
○○○段0000地號土地所受利益定之,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30萬
3,607元【計算式: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200元/平方公尺×面
積3,110.88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1/84=1,303,60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萬3,9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