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85號
ILDV,113,補,85,2024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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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簡志成


被 告 林賜政
林玉雲

林玉花
林玉香
林敏勝
林敏輝
林韋汎
李宗哲
李宗鎮
李玲宜
林阿琴
潘秀
游啓楨
游麗芬
游詔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
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
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本件
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等於原告所有坐落宜蘭縣○○鎮○○段0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所設之地上權應辦理繼承並予終止及塗
銷等情,核屬因地上權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00元(計算式:年租金20元×15=300元
),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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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