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贏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芸芊
被 告 洪宇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因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萬
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萬4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繕本可直接送達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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