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3年度,107號
ILDV,113,補,107,2024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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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林政希
林政男
林政志
林正哲
林明岳
林明志
林嘉君
林西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律師
張又勻律師
被 告 陳月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
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兩造於民國
108年6月10日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之契約關係不存在,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總價款,即新臺幣(
下同)3,315萬9,520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萬3,80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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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