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邵招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時效中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於民國96年7月15日借款新臺幣85萬 元於債務人楊慧玲,迄今已逾請求權時效15年,惟聲請人因 強盜等案,於107年3月9日即入監服刑,無法向債務人催討 ,行使請求權,故聲請時效中斷重新起算時效,請准予裁定 系爭借款之時效終止日為115年7月15日等語。二、經查,時效中斷之事由,屬於權利人於起訴後繫屬中案件, 對於義務人所為時效抗辯,所為進一步之攻擊方法,並非得 以單獨起訴之請求權基礎。從而,本件聲請人在本案請求清 償借款之訴訟尚未繫屬下,即聲請裁定時效中斷而重行起算 時效,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