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海商字,113年度,1號
ILDV,113,海商,1,2024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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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海商字第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律師
張佳榕律師
上列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Cargill Oc
ean Transportation(Singapore) Pte Ltd.、United Bulk Carr
iers(Cyprus) Ltd.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之被告Cargi
ll Ocean Transportation(Singapore) Pte Ltd.、United Bulk
Carriers(Cyprus) Ltd.為新加坡、賽普勒斯人,原告應將起訴
狀譯為世界通用之英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英文版之起訴狀,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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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