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號
ILDV,112,訴,5,20240530,2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張素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俞莉萍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42,3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