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235號
ILDM,113,附民,235,2024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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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35號
原 告 張哲豪
被 告 謝道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58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道明被訴恐嚇案件,經原告張哲豪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李宛玲
法 官 陳嘉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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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